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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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召開說明會。 三、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四、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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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有關傳統知識與實踐的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程序如下: 一、主管機關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例如,主管機關可能會親自前往相關場所進行現場訪查,評估傳統知識與實踐的特徵、價值等。 二、召開說明會。 主管機關可能會召開說明會,邀請相關人士或專家學者,進一步討論該傳統知識與實踐的內容和價值。 三、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審議會可能由主管機關組成,審查現場訪查和說明會的結果,並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作出是否登錄和認定的決議。 四、主管機關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主管機關可能會依據審議會的決議,進行相關登錄和認定的手續,包括發布公告和通知相關當事人。 五、如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的登錄認定,則需要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如果是縣市政府進行的登錄認定,則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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