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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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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登錄類別。 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
  2. 2.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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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前一條第四款的公告時,應在公告中載明以下事項: 一、登錄項目的名稱和相關的登錄類別。 二、對該項目的內容進行描述。 三、保存該項目的人或單位的基本資料。 四、對該項目進行登錄和認定的理由,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五、公告的日期和文號。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前述公告應在主管機關的公告欄上揭示三十日,並且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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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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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登錄類別。 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