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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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前一條第四款的公告時,應在公告中載明以下事項: 一、登錄項目的名稱和相關的登錄類別。 二、對該項目的內容進行描述。 三、保存該項目的人或單位的基本資料。 四、對該項目進行登錄和認定的理由,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五、公告的日期和文號。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前述公告應在主管機關的公告欄上揭示三十日,並且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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