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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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技術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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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保存技術登錄或保存者的認定需要廢止或變更時,可以適用保存技術登錄或保存者的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該條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該法規文件,下面提供的是一篇與該條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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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