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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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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技術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保存技術登錄或保存者的認定需要廢止或變更時,可以適用保存技術登錄或保存者的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該條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該法規文件,下面提供的是一篇與該條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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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存技術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