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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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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登錄之保存技術,無加以保護需要時,應予廢止;其保存者之認定,亦同。
  2. 2.保存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團體解散或其他特殊情事,無法協助或進行保存、傳習及活用等工作者,得廢止保存者。
  3. 3.保存者有前二項情事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9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1. 在已经注册的保存技术里,如果没有需要保护的时候,可以予以废止。这意味着一旦保存技术失去保护的必要性,可以取消其注册。 2. 如果保存者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团体解散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继续协助、进行保存、传承或利用等工作,可以废止保存者的注册。换句话说,如果保存者无法继续履行保存相关的职责,注册也将被取消。 3. 对于符合前两项情况的保存者,其荣衔可以保留。也就是说,即使保存者的注册被废止,与其相关的荣衔(如称号、头衔等)可以保留下来。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根据第1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了的保存技术在某些时候不再需要保护,那么可以废止其注册。例如,如果某种保存技术失去了实际应用的必要性或者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可以取消其注册。 - 根据第2条的规定,如果保存者因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团体解散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继续保存相关的工作,那么可以废止其注册。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保存者的组织解散了,这个组织原本负责保存某种文化资产的工作,那么可以取消该组织或个人的注册。 - 根据第3条的规定,即使保存者的注册被废止,其荣衔可以保留。例如,如果某个保存者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失去了保存相关的能力或条件,但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特定的成就或荣誉,那么这些荣誉可以保留下来。 我找不到具体法律文件与此相关。

  • 廢止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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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9 條規定:「已登錄之保存技術,無加以保護需要時,應予廢止;其保存者之認定,亦同。保存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