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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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9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1. 在已经注册的保存技术里,如果没有需要保护的时候,可以予以废止。这意味着一旦保存技术失去保护的必要性,可以取消其注册。 2. 如果保存者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团体解散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继续协助、进行保存、传承或利用等工作,可以废止保存者的注册。换句话说,如果保存者无法继续履行保存相关的职责,注册也将被取消。 3. 对于符合前两项情况的保存者,其荣衔可以保留。也就是说,即使保存者的注册被废止,与其相关的荣衔(如称号、头衔等)可以保留下来。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根据第1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了的保存技术在某些时候不再需要保护,那么可以废止其注册。例如,如果某种保存技术失去了实际应用的必要性或者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可以取消其注册。 - 根据第2条的规定,如果保存者因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团体解散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继续保存相关的工作,那么可以废止其注册。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保存者的组织解散了,这个组织原本负责保存某种文化资产的工作,那么可以取消该组织或个人的注册。 - 根据第3条的规定,即使保存者的注册被废止,其荣衔可以保留。例如,如果某个保存者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失去了保存相关的能力或条件,但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特定的成就或荣誉,那么这些荣誉可以保留下来。 我找不到具体法律文件与此相关。
- 廢止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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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