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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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普查表或提報表。 三、列冊追蹤之基礎資料。 四、審議前之查證資料或現場訪查紀錄及其相關文件。 五、審議會會議紀錄、保存技術及保存者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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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提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文化資產登錄程序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 1. 公告資料:包括公告內容、公告期限及公告方式等。 2. 普查表或提報表:記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文化資產的相關資料和特性。 3. 列冊追蹤之基礎資料:紀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文化資產的基本資訊,如地址、所有人等。 4. 審議前之查證資料或現場訪查紀錄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現場勘查或訪查的紀錄、相關證明文件等。 5. 審議會會議紀錄、保存技術及保存者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記錄審議會的討論內容、保存技術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 6. 其他相關事項:包括其他與審議程序相關的文件或資料。 這些資料的準備是為了讓中央主管機關在備查時能夠充分了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文化資產的相關資訊和審議過程,以便做出準確的判斷和決策。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四款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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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