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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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辦理第5條第3款的公告時,需要包括以下內容:1. 名稱及分類。2. 保存技術描述。3. 保存者的基本資料。4. 登錄、認定的理由以及相關法令的依據。5. 公告日期與文號。 根據法規規定,這些公告應該至少在主管機關的公告欄中公開30天,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三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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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