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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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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分類。 二、保存技術描述。 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四、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
  2. 2.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辦理第5條第3款的公告時,需要包括以下內容:1. 名稱及分類。2. 保存技術描述。3. 保存者的基本資料。4. 登錄、認定的理由以及相關法令的依據。5. 公告日期與文號。 根據法規規定,這些公告應該至少在主管機關的公告欄中公開30天,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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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分類。 二、保存技術描述。 三、保存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