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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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保存技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三、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及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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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保存技術的登錄及保存者的認定時,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2. 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的決議。 3. 辦理登錄及認定處分的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的登錄及認定,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例如,當主管機關進行保存技術的登錄及保存者的認定時,會先進行現場訪查,了解文化資產的狀況及相關資訊。接著,審議會會審議這些資訊,並根據審議結果作出登錄及認定處分的決議。再來,主管機關會對登錄及認定處分進行公告,通知相關當事人。如果是在直轄市或縣(市)層級進行的登錄及認定,則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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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