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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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存技術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意將該技術保存、傳承及公開,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 二、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 三、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
- 2.保存者為團體者,其認定除前項基準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二、以操作該保存技術為團體之主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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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了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認定標準。根據該條第1項,保存技術保存者應同意將該技術保存、傳承及公開,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二、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三、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而保存者為團體者,除了以上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二、以操作該保存技術為團體之主要活動。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相關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該辦法主要是為了確保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資格和能力,以確保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能夠獲得適當的保護和傳承。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71)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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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