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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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保存技術之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應擇下列急需保護者為之: 一、有瀕臨滅失之虞。 二、其特殊性對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具有全國性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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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重要保存技術的登錄由中央主管機關選擇以下急需保護的情況進行: 1. 有瀕臨滅失的危險。 2. 具有對全國文化資產保存和修復具有重大影響的特殊性。 舉個例子,如果某項保存技術因為技術人員眾少、技術傳承不足,或是受到外在環境威脅等因素,導致該技術瀕臨滅失的危險,並且這項技術對整個國家的文化資產保存和修復有著重大的影響力,那麼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將這項保存技術列為重要保存技術的登錄對象。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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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