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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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之登錄,應為經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之各類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有實際需要且必須加以保護者,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二、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修復之傳統技術;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 三、前二款傳統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術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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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保存技術之登錄應符合以下基準之一:一、有形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和維護工作所需的不可或缺的傳統技術;二、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的物件製作、修復的傳統技術,並且該技術對於展現無形文化資產的價值具有顯著作用;三、製作修理必要工具或生產製造材料所需的傳統技術和知識。 作為一個例子,按照第一項的解釋,如果有一項文化資產需要保存、修復或維護,並且這項工作所需的技術是無法或不可或缺的傳統技術,那麼這個保存技術有資格被登錄。例如,如果修復一座古老建築物所需的傳統技術是當地一個獨特行業的專門知識和技能,這個保存技術可以被登錄。 這只是根據資料提供的規定所得出的可能性,並不代表該條適用於具體案例的實際結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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