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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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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1條明確表示,該辦法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5項所制定的。具體地說,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5項的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被訂定出來。根據這項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是專門用於確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的程序和規定。在這之中,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的是對文化資產進行科學、系統和綜合性的保護和修復的技術,而保存者指的是對文化資產進行保存和管理的機構、團體或個人。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確保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的科學性、專業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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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