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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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就保存技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保存技術之名稱、文化資產之類別。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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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根據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頒授證書,證書上應載明以下事項: 1. 保存者的姓名或團體名稱。 2. 保存者的編號。 3. 登錄的保存技術的名稱以及文化資產的類別。 4. 認定的日期和文號。 5. 認定的機關。 根據此條款,主管機關需對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進行登錄和認定,並發給證書,以確定保存者的身份和該保存技術在文化資產保存方面的認可。這有助於確保保存者能夠正確有效地執行保存技術,並對其進行監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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