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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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考古遺址監管保護時,應該與當地的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進行協商。並且,主管機關可以委託部落公法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參與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的制定、執行和管理。 此外,根據第19條第2項的規定,考古遺址所在地的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當監管保護計畫合理且符合規範時,享有近用考古遺址、檢視和研究考古遺址的權利。 最後,第19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對進出原住民族考古遺址的人員進行管制或對當地社群近用考古遺址進行限制時,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的信仰和傳統習慣。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考古遺址的同時,也尊重和保護原住民族的文化權益。例如,在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主管機關應該主動與原住民族和部落協商,以確保其意見和權益得到充分考量。另外,在管制考古遺址出入和近用的過程中,主管機關應尊重並兼顧當地原住民族的信仰和傳統習慣,避免對其造成不尊重或不適當的干擾。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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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