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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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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有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8 條,當有形文化資產被指定或登錄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時,若利用該文化資產會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造成限制,則應該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來辦理。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範例:根據該法規定,假設某個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被指定或登錄為國家級的重要文化資產,而這個文化資產位於該族群的傳統領域土地上。如果利用這個文化資產可能會對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造成限制,那麼就需要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來處理,確保原住民族的基本權益能夠被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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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有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