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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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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之輔導、培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6條,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來協助處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管理和維護工作。這些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可以提供專業的輔導和培訓,以確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保存。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第6條。 - 林宗毅(2017)。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法制化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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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之輔導、培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