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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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5 條,主管機關為了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有以下的職責和權限: 1. 補助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進行文化資產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相關事項。 該條規定強調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經費支援,幫助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進行各種與文化資產相關的活動,包括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等。這些活動可以幫助保存和傳承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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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