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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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法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有人或管理機關在進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實施時,應與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屬之原住民族、相關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共同辦理。這表示主管機關在規劃和執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措施時,應與相關的原住民族共同合作,並尊重其意見和參與。主管機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應該主動聯繫相關的原住民族以確保有效的合作和溝通。這種合作可以確保原住民族的權益得到尊重並確保他們能夠參與到文化資產保存的過程中。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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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