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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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價值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列冊追蹤審查: 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彙整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紀錄。但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者,不在此限。 二、依前款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並通知提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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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針對提報具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價值的案件進行列冊追蹤審查。具體程序為: 1. 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審議會委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彙整意見,並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紀錄。若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則不須遵循該程序。 2. 根據前款的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召開審查會議,作出是否列冊追蹤的決定,並通知提報人。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行政院原民會制定,2019年4月16日)第8條。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和第7條。 這些法規和相關資料的目的在於確保主管機關在處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時遵循正確的程序,並聽取與該文化資產相關的各方意見,以確保公正性和透明度。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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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