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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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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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8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除了第九條第二項所提到的情況外,即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的情況外。根據這條法規,該法在公布後立即生效,不過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實施後三年,才適用於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和高級中等學校。 參考資料: 國家語言發展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1)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法除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施行日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分階段逐年實施,爰一百零八年至一百十一年在國中及高中學習階段為新舊課綱併行,為不干擾學校課程規劃並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使其三年之課程不受課綱調整影響其學習銜接,爰另定第九條第二項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 二、另於第九條第二項施行前,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學校仍可依學生意願,提供國家語言選習課程,並得辦理本土語言沉浸式教學,其學習國家語言之權利未受影響,併予敘明。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9 條條文
一、本法之施行日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分階段逐年實施,爰一百零八年至一百十一年在國中及高中學習階段為新舊課綱併行,為不干擾學校課程規劃並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使其三年之課程不受課綱調整影響其學習銜接,爰另定第九條第二項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 二、另於第九條第二項施行前,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學校仍可依學生意願,提供國家語言選習課程,並得辦理本土語言沉浸式教學,其學習國家語言之權利未受影響,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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