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除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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