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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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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
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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