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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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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2. 2.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3. 3.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
  4. 4.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5. 5.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共有5項款,以下依序逐條進行釋義: 1.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根據此條款,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確保學齡前幼兒有機會學習國家語言。這意味著相關機關有責任提供相關的學習資源和環境,使學齡前幼兒能夠接觸和學習國家語言。 2.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根據此條款,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將國家語言列為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的部定課程。這意味著國家語言的學習在國民基本教育中具有必修的地位,學校應給予相關課程的教授和學生的學習機會。 3. 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 此條款意味著學校教育可以使用各國家語言作為教學語言。這表示,學校可以根據需要,使用不同的國家語言進行教學,以提供學生更多元化的學習方式。 4.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根據此條款,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該給予獎勵,以促使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的課程,並進行相關的學術研究。這意味著相關機構在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和進行學術研究方面,可以獲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的支持和鼓勵。 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 根據此條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致力於提供完善的國家語言教育學習資源,包括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這意味著相關機關有責任提供適合和豐富的教材和資源,以促進國家語言的教育和學習。 參考資料:國家語言發展法(行政院公報)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改善目前多數國家語言僅於國民小學階段開設必修課程,未能聯貫學習,導致成效不彰;茲考量沉浸式教學(Immersion Programs)在弱勢語言復振之良好效果,爰於第一項規定需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本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得由其教育相關機關為之。   二、因部定課程係指由國家統一規劃,以養成學生之基本學力,奠定適性發展之基礎課程,爰於第二項規定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中,應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以規範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學生,應依實際需求至少選習一種國家語言。   三、第三項規定學校教育得以各種國家語言為教學媒介進行學科學習。   四、第四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致力於國家語言之教學及研究。   五、第五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於提供學習國家語言所需之各項資源。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併予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為有效改善目前多數國家語言僅於國民小學階段開設必修課程,未能聯貫學習,導致成效不彰;茲考量沉浸式教學(Immersion Programs)在弱勢語言復振之良好效果,爰於第一項規定需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本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得由其教育相關機關為之。   二、因部定課程係指由國家統一規劃,以養成學生之基本學力,奠定適性發展之基礎課程,爰於第二項規定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中,應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以規範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學生,應依實際需求至少選習一種國家語言。   三、第三項規定學校教育得以各種國家語言為教學媒介進行學科學習。   四、第四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致力於國家語言之教學及研究。   五、第五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於提供學習國家語言所需之各項資源。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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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9 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