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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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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
  2.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之國家語言書寫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8 條包含兩項內容。 第一項指出政府應該定期進行調查,並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根據這項條文,政府需要定期進行調查,並編纂國家語言發展報告。這份報告將涵蓋國家語言的各個方面,包括語言的使用狀況、語言教育、語言保護等。這個報告的目的是提供一個全面的國家語言發展情況的概覽。 第二項指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教育部、文化部等)應該與中央主管機關(例如行政院)一起制定標準化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這意味著政府機關需要協調、統一國家語言的書寫方式,以確保國家語言的書寫系統一致性。這樣做可以促進國家語言的正確使用和傳承。 這兩項條文的參考資料為《國家語言發展法》,並根據這部法律,政府需要進行定期的調查和報告,以了解國家語言的發展狀況。同時,政府應該在國家語言書寫系統方面進行統一和標準化。這些措施將有助於促進國家語言的發展和保存。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之國家語言書寫系統。

立法理由一、參酌隸屬少數民族或宗教和少數語言族群之權利宣言第四條第三項意旨,因語言為文化傳承之一環,為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文化內涵,確保國家語言發展得到妥善規劃與執行,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定期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以利國家語言復育、傳承及紀錄。   二、考量讀、寫為語言學界公認之語言保存必要因素,爰於第二項規範中央政府應提供各種國家語言書寫系統供各界使用,並需考量語音流變、語言文字使用習慣等相關因素,研訂標準化之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並得以多種方式並存,以符合語言文化多樣性原則。另第二項所稱書寫系統屬廣義性質,除一般國家語言文字書寫外,亦包含拼音、電腦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等;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參酌隸屬少數民族或宗教和少數語言族群之權利宣言第四條第三項意旨,因語言為文化傳承之一環,為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文化內涵,確保國家語言發展得到妥善規劃與執行,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定期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以利國家語言復育、傳承及紀錄。   二、考量讀、寫為語言學界公認之語言保存必要因素,爰於第二項規範中央政府應提供各種國家語言書寫系統供各界使用,並需考量語音流變、語言文字使用習慣等相關因素,研訂標準化之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並得以多種方式並存,以符合語言文化多樣性原則。另第二項所稱書寫系統屬廣義性質,除一般國家語言文字書寫外,亦包含拼音、電腦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等;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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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8 條規定:「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