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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之國家語言書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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