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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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如下: 一、建置普查機制及資料庫系統。 二、健全教學資源及研究發展。 三、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 四、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五、其他促進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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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7 條以特別保障措施來推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的發展。根據這個法條,政府應優先推動以下措施: 一、建置普查機制及資料庫系統:政府應建立普查機制和資料庫系統,以瞭解國家語言的現狀和語言使用者的分佈情況。 二、健全教學資源及研究發展:政府應提供充足的教學資源,支持國家語言的學習和研究發展,以促進語言的傳承和復振。 三、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政府應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務資源,包括公共場所、行政機構和媒體,以確保國家語言的使用環境友善和便利。 四、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政府應積極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和各種形式的通訊傳播服務,以提升國家語言的曝光率和使用頻率。 五、其他促進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發展事項:除了上述提到的措施外,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推動其他促進國家語言發展的相關事項。 以上措施旨在保護、傳承和促進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的發展,確保語言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使用。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國家語言發展法本身以及相關的語言政策和相關研究機構的報告和研究成果。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如下: 一、建置普查機制及資料庫系統。 二、健全教學資源及研究發展。 三、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 四、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五、其他促進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酌隸屬少數民族或宗教和少數語言族群之權利宣言第四條第一項意旨,政府應為強化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就其傳承、復振與發展狀況採取必要措施,爰規定政府應優先推動之特別保障措施。 二、本條所稱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酌隸屬少數民族或宗教和少數語言族群之權利宣言第四條第一項意旨,政府應為強化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就其傳承、復振與發展狀況採取必要措施,爰規定政府應優先推動之特別保障措施。 二、本條所稱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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