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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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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專責單位,促進國家語言相關事務。同樣地,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也有權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這些專責單位的功能是在促進國家語言相關事務方面提供專業的支援和協助。這些單位的設立和運作有助於加強和推廣國家語言的發展。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立法理由一、有關國家語言業務之推動與規劃,考量各機關針對國家語言業務之權責範疇不一,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視業務需求指定專責單位。   二、另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專責單位之組織形式,得於機關內部組織調整或籌組任務編組等模式。   三、第一項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有關國家語言業務之推動與規劃,考量各機關針對國家語言業務之權責範疇不一,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視業務需求指定專責單位。   二、另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專責單位之組織形式,得於機關內部組織調整或籌組任務編組等模式。   三、第一項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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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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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