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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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