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專責單位,促進國家語言相關事務。同樣地,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也有權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這些專責單位的功能是在促進國家語言相關事務方面提供專業的支援和協助。這些單位的設立和運作有助於加強和推廣國家語言的發展。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立法理由一、有關國家語言業務之推動與規劃,考量各機關針對國家語言業務之權責範疇不一,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視業務需求指定專責單位。 二、另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專責單位之組織形式,得於機關內部組織調整或籌組任務編組等模式。 三、第一項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有關國家語言業務之推動與規劃,考量各機關針對國家語言業務之權責範疇不一,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視業務需求指定專責單位。 二、另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專責單位之組織形式,得於機關內部組織調整或籌組任務編組等模式。 三、第一項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語言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