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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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國家語言發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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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並進行相關事務的研議、協調和推展工作。這項規定是為了促進國家語言的發展和保護,同時確保相關事務得到適當的討論和決策。 參考資料: 政府發布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規》中明確規定了中央機關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的職責和程序,該法規是最新的相關法規之一。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國家語言發展事務。
立法理由一、為確實掌握國家語言發展狀況,作為擬定國家語言政策之參考依據,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 二、本條所定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其召開方式、組織成員、研議事項等,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為確實掌握國家語言發展狀況,作為擬定國家語言政策之參考依據,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 二、本條所定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其召開方式、組織成員、研議事項等,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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