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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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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根據司法院解釋字第707號解釋,國家語言發展法旨在保障國家語言的多元與平等,並建立語言權益保障機制。該法第3條解釋詞明確指出,國家語言包括華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言等,而在使用國家語言方面,不應有任何形式的歧視或限制。因此,根據該法的規定,國家應該確保國民在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上獲得平等對待,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或限制。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立法理由參照聯合國世界語言權利宣言第三條第一項:「本宣言認為以下權利是可以在任何場合使用,且不可剝奪之權利:作為某一語言社群的成員而受到承認的權利。於私人或公眾場合選擇使用自己語言表達之權利。」爰規定國民使用其國家語言應不受政府及任何人之歧視或限制,以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1225 制定)

參照聯合國世界語言權利宣言第三條第一項:「本宣言認為以下權利是可以在任何場合使用,且不可剝奪之權利:作為某一語言社群的成員而受到承認的權利。於私人或公眾場合選擇使用自己語言表達之權利。」爰規定國民使用其國家語言應不受政府及任何人之歧視或限制,以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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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4 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