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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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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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3 條,國家語言指的是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根據這項法規,國家應該保護、發展和推廣臺灣各族群的語言,並且尊重和支持臺灣手語的使用。這項法律的目的是確保臺灣的多元語言和文化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和推廣,並且促進語言的多樣性和包容性。根據這項法規,政府應該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各族群的語言得到適當的支持和推廣。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立法理由一、規定國家語言之範疇。 二、本法所稱國家語言,並非指官方語言,而係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之觀點進行規劃,期使國內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等,皆能獲得傳承與發展保障。 三、本法所稱國家語言,除臺灣手語外,須符合「臺灣各固有族群」及「自然語言」兩要件。其中「臺灣各固有族群」,係指既存於臺灣,且包含各離島地區,並受國家治權管轄之傳統族群,不包含非本國籍人士取得我國長期居留權及由他國移入我國並取得國籍者,而「自然語言」,係指固有族群隨文化演化之語言,如臺灣地區原住民族群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等,非指特意為某些特定目的而創造之人工語言,如電腦程式語言等。另「臺灣手語」,係指「臺灣聽、語障人士間使用手勢及視覺表現出來之自然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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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國家語言之範疇。 二、本法所稱國家語言,並非指官方語言,而係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之觀點進行規劃,期使國內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等,皆能獲得傳承與發展保障。 三、本法所稱國家語言,除臺灣手語外,須符合「臺灣各固有族群」及「自然語言」兩要件。其中「臺灣各固有族群」,係指既存於臺灣,且包含各離島地區,並受國家治權管轄之傳統族群,不包含非本國籍人士取得我國長期居留權及由他國移入我國並取得國籍者,而「自然語言」,係指固有族群隨文化演化之語言,如臺灣地區原住民族群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等,非指特意為某些特定目的而創造之人工語言,如電腦程式語言等。另「臺灣手語」,係指「臺灣聽、語障人士間使用手勢及視覺表現出來之自然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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