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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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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2條,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文化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此外,根據本法所規定的事項若牽涉其他機關的權責,相關機關應予配合和協助,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向行政院提報進行協調。 參考資料:《國家語言發展法》第2條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國家語言之推動、發展涉及跨部會事務,爰於第二項規定涉跨部會權責時之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國家語言之推動、發展涉及跨部會事務,爰於第二項規定涉跨部會權責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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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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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規定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