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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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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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2條,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文化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此外,根據本法所規定的事項若牽涉其他機關的權責,相關機關應予配合和協助,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向行政院提報進行協調。 參考資料:《國家語言發展法》第2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國家語言之推動、發展涉及跨部會事務,爰於第二項規定涉跨部會權責時之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國家語言之推動、發展涉及跨部會事務,爰於第二項規定涉跨部會權責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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