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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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