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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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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
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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