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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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0條的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有義務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此外,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是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制定的,詳細規定請參照該辦法的內容。 (參考資料:國家語言發展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國家語言師資需求,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相關教師,並協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各類國家語言師資為原則。另考量教育資源之分配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妥善訂定辦法並逐步推動,爰規定第二項。 二、第二項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併予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為配合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國家語言師資需求,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相關教師,並協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各類國家語言師資為原則。另考量教育資源之分配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妥善訂定辦法並逐步推動,爰規定第二項。 二、第二項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圍,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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