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2. 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