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如果會計事務較簡單或者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的需要,可以不另外製作記帳憑證,而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以上文所提到的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十一款為基礎,兩者都強調了原始憑證在會計處理中的重要性。此外,商業會計法也明確規定了商業會計憑證的兩種類型: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根據這些法規,會計憑證中的原始憑證可以直接作為記帳憑證使用,而不需要另外製作記帳憑證。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薪資支出中的原始憑證,即收據或簽收名冊,可以作為傳票的憑證,並且必須由銀行蓋章證明存入後,以確認薪資的支付情形。最後,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如果會計事務較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則可以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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