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記帳憑證的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基礎,並將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的附件。根據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及第15條規定,原始憑證指的是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的憑證。具體來說,根據會計法第52條第1項的規定,原始憑證可以是預算書表、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等文件。例如,薪資支付時,工會或合作社開具的收據、簽收的名冊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另外,根據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規定,原始憑證在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時,有些情況下可以不附上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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