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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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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2. 2.前項原始憑證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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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記帳憑證的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基礎,並將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的附件。根據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及第15條規定,原始憑證指的是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的憑證。具體來說,根據會計法第52條第1項的規定,原始憑證可以是預算書表、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等文件。例如,薪資支付時,工會或合作社開具的收據、簽收的名冊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另外,根據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規定,原始憑證在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時,有些情況下可以不附上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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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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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規定:「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前項原始憑證因整理結算及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