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於每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如附件二)編製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每年一月底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表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本部備查。 (二)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如附件三)編製前目之資料。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前開金額者,得參用之。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規定了文化法人年度預算的編製和報送程序。根據這條規定,政府捐助的文化法人應在每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按照指定的格式(如附件二)編製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預算書應報送給文化部,由文化部轉交立法院進行審議。 而民間捐助的文化法人則有以下規定: 1. 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應編製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表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送交文化部備查。 2. 如果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達到一億新台幣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到一千萬新台幣以上,則應按照指定的格式(如附件三)編製前述資料。如果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到上述金額,則可以參照這些規定編製資料。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的預算能夠按時編製和報送,以保證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1.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年度預算編製及報送程序相關法規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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