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的規定,政府捐助的文化法人應在每年4月15日之前,按照本部提供的格式編製前一年度的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部。而民間捐助的文化法人則需要在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長期投資明細表,並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部備查。如果文化法人的財產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則還需按照本部提供的格式編製前目之資料。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文化法人,則要求所委託的會計師在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內沒有受到懲戒並公告確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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