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8條,文化法人設立的財務單位在平日應進行單獨的帳務處理和獨立的運作。然而,在年度結束時,該單位的年度結餘應列歸該文化法人的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單獨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此外,前一年度的決算結餘可以作為下一年度支出的財源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文化法人設立了一個附屬作業組織來進行特定的專案工作,該組織在平時會有獨立的帳務處理和運作。然而,在該年度結束時,該組織的年度結餘應歸入文化法人的收支統籌運用,不能單獨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此外,如果前一年度的決算結餘是正數,文化法人可以將這筆結餘作為下一年度支出的財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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