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7條: 1. 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必須取得正式收據。 2. 收據必須清楚標註以下相關欄位及資料: - 流水號、出具日期、受贈文化法人的名稱、會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的文號。 - 捐贈者的基本資料、受贈金額或非現金受贈物品的品名、單位及數量。 3. 收據應加蓋文化法人、董事長、經手人的印章,並保留存根或其他可證明的憑證或單據以供查驗。 4. 文化法人在存取款項時,必須由文化法人董事長或經其授權的代理人,以及主辦會計人員共同在存取款憑證上蓋章。 例子:若某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收到一筆捐款,他們必須向捐贈者索取正式收據。收據上必須包含捐贈者的基本資料、捐贈金額以及文化法人的相關資訊。對於存取款項,文化法人董事長或其代理人必須與主辦會計人員一起在相關憑證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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