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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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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
  2. 2.前項收據應標示清楚並含下列相關欄位及資料: 一、流水號、出具日期、受贈文化法人之名稱、會址、統一編號、准設立文號。 二、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受贈金額或現金之受贈物品之品名、單位及數量。
  3. 3.第一項收據應加蓋文化法人、董事長、經手人之印章,並保留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憑證或單據以供備查。
  4. 4.文化法人存取款項時,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存取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7條: 1. 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必須取得正式收據。 2. 收據必須清楚標註以下相關欄位及資料: - 流水號、出具日期、受贈文化法人的名稱、會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的文號。 - 捐贈者的基本資料、受贈金額或非現金受贈物品的品名、單位及數量。 3. 收據應加蓋文化法人、董事長、經手人的印章,並保留存根或其他可證明的憑證或單據以供查驗。 4. 文化法人在存取款項時,必須由文化法人董事長或經其授權的代理人,以及主辦會計人員共同在存取款憑證上蓋章。 例子:若某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收到一筆捐款,他們必須向捐贈者索取正式收據。收據上必須包含捐贈者的基本資料、捐贈金額以及文化法人的相關資訊。對於存取款項,文化法人董事長或其代理人必須與主辦會計人員一起在相關憑證上蓋章。

  • 法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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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7 條規定:「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前項收據應標示清楚並含下列相關欄位及資料: 一、流水號、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