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的規定,文化法人的會計處理應由會計人員負責。如果文化法人的編制人數不足,則可以由相關人員兼任會計工作。在處理會計事務時,可以委託會計師或擁有合法執行會計事務資格的人來進行。會計人員應依照本準則的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編製會計報表,當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進行交代。根據這些規定,文化法人在進行會計處理和編製財務報表時,應遵從相應的法規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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