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依本部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根據上述法條「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的規定,當文化部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該機關應在接到文化部通知後,按照文化部指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出計畫。 參考資料: -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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