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及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是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這表示文化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要求,必須遵守該法的細則中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時,也必須遵守該法的細則中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本法經108年12月20日修正公布後於109年6月1日生效,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遵守此法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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