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依本部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根據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文化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後,應在收到文化部通知後依照文化部指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該條中沒有提供具體參考資料或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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