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基本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應制定文化傳播政策,並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以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的發展。這意味著國家應該積極促進文化內容的多元化,同時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建立公共媒體體系並提供公共媒體服務。此外,為確保公共媒體的自主性,國家應該撥款提供穩定和足夠的財源,以促進公共媒體的發展以及其他健全的傳播文化事項。 參考資料: - 文化基本法(行政院新聞局)
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之發展。 為提供多元文化之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為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立法理由一、臺灣擁有豐富多元之在地知識及故事,為發展臺灣文化數位內容,爰第一項規定國家應順應當代資通訊傳播科技之發展,訂定合宜之文化傳播政策。所稱我國文化數位內容,即以臺灣在地知識及故事,運用科技、媒體等所產出之內容。 二、公共媒體係國家之文明指標,國家應建構完整之公共媒體服務體系,除彌補商業媒體之社會功能不足外,面對多元社會之發展,更需肩負提升公民社會、推動文化平權之積極功能,完成建立公共領域、社會參與及文化認同之重要使命,以因應社會對於具備文化傳遞、知識播送與產業趨動功能之公共媒體需求,爰訂定第二項。所稱公共媒體服務體系,包含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中央廣播電臺、講客廣播電臺及中央通訊社等公共媒體資源。 三、公共媒體之發展攸關全民利益與社會責任,公共媒體應確保其公共性與自主性,創造公益價值之經營模式,政府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及充足之財源,挹注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爰訂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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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擁有豐富多元之在地知識及故事,為發展臺灣文化數位內容,爰第一項規定國家應順應當代資通訊傳播科技之發展,訂定合宜之文化傳播政策。所稱我國文化數位內容,即以臺灣在地知識及故事,運用科技、媒體等所產出之內容。 二、公共媒體係國家之文明指標,國家應建構完整之公共媒體服務體系,除彌補商業媒體之社會功能不足外,面對多元社會之發展,更需肩負提升公民社會、推動文化平權之積極功能,完成建立公共領域、社會參與及文化認同之重要使命,以因應社會對於具備文化傳遞、知識播送與產業趨動功能之公共媒體需求,爰訂定第二項。所稱公共媒體服務體系,包含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中央廣播電臺、講客廣播電臺及中央通訊社等公共媒體資源。 三、公共媒體之發展攸關全民利益與社會責任,公共媒體應確保其公共性與自主性,創造公益價值之經營模式,政府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及充足之財源,挹注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爰訂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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