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文化基本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之發展。
  2. 為提供多元文化之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3. 為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