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訂定文化科技發展政策,促進文化與科技之合作及創新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充實基礎建設及健全創新環境之發展。
文化基本法第17條規定,國家應訂定文化科技發展政策,促進文化與科技之合作及創新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充實基礎建設及健全創新環境之發展。按照這項法條,國家應該制定相關政策來促進文化領域與科技領域的合作,以及推動創新發展。同時,國家也應該致力於培育具有跨域能力的相關人才,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並創造健全的創新環境。透過這樣的努力,可以提升我們的文化與科技的發展水平,使之能夠相互交融、共同發展,同時也能夠培養出具有跨域能力的專業人才,為文化科技領域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參考資料: 1. 文化基本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133 2. 國立故宮博物館推動「文化科技化」政策:https://www.npm.gov.tw/zh-tw/Article.aspx?sNo=03005035
國家應訂定文化科技發展政策,促進文化與科技之合作及創新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充實基礎建設及健全創新環境之發展。
立法理由文化與科技結合之核心價值,源自於人文之追求及想像,以及改善生活之期待,國家應訂定文化科技發展政策,據以實現文化科技永續發展之生態系,培育文化與科技跨領域人才,開發整合創新服務,健全文化與科技整合發展之相關軟硬體基礎建設與環境,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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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科技結合之核心價值,源自於人文之追求及想像,以及改善生活之期待,國家應訂定文化科技發展政策,據以實現文化科技永續發展之生態系,培育文化與科技跨領域人才,開發整合創新服務,健全文化與科技整合發展之相關軟硬體基礎建設與環境,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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