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訂定文化觀光發展政策,善用臺灣豐富文化內涵,促進文化觀光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營造文化觀光永續之環境。
依據文化基本法第18條,國家有義務制定文化觀光發展政策,並善用臺灣豐富的文化內涵,促進文化觀光的發展。同時,國家也應致力於培養跨域相關的人才,並建立一個能永續發展文化觀光的環境。 這項法條強調了國家對於文化觀光發展的重視程度,提倡善用臺灣的文化資產,透過文化觀光的推廣來促進臺灣的旅遊業發展。同時,著重於跨領域相關人才的培養,這樣能夠提升臺灣在文化觀光領域的競爭力。 範例: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國家可以制定政策來推廣臺灣的傳統藝術表演,並在相應的地區建立藝術表演場所。同時,透過鼓勵青年人參與表演藝術領域的培訓,以及創建相關的就業機會,國家可以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的發展,並創造跨域相關人才。
國家應訂定文化觀光發展政策,善用臺灣豐富文化內涵,促進文化觀光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營造文化觀光永續之環境。
立法理由國家應致力於擬定文化觀光之政策,開發利用文化資源、營造文化休閒環境以促進文化觀光發展,如推動文化路徑、支持製作及推廣定目劇等,爰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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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致力於擬定文化觀光之政策,開發利用文化資源、營造文化休閒環境以促進文化觀光發展,如推動文化路徑、支持製作及推廣定目劇等,爰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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