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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2. 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之協助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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