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並可以締結契約,合力推動相關事項。這個條款強調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關係,以確保全國性的文化事務能得到適當的支持和推動。 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以收集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這個會議的目的是廣泛徵求各界對文化發展的意見,並討論相關的議題和政策。 地方政府則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的常設機制,並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制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這個條款強調了地方政府在文化事務中的責任和角色,並鼓勵地方政府與民眾參與共同制定和推動文化發展計畫。 此外,根據該條第4款的規定,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在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和計畫對文化產生影響的情況下,相關部會需要在文化會報上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這個條款強調了行政院的責任和角色,確保國家在文化發展上能夠有系統地進行規劃和推動。 最後,行政院各部會的預算如果屬於文化支出,應該納入文化會報的協調整合,以確保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推動策略的協調。這個條款強調了各部會在預算編制和執行上應考慮文化方面的需要和目標。
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其應協力辦理事項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 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 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應就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
立法理由一、中央政府之文化治理主要係處理全國性文化事務,文化部雖為統籌機關,然各部會均應配合共同推動,始能有成。另為落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文化治理,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地方政府文化治理之責任,除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接受人民監督。 四、為協調及整合行政院各部會之文化事務,爰第四項規定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並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五、為提升文化預算之效率,爰第五項規定行政院各部會就預算屬於文化支出政事別科目者,應就其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中央政府之文化治理主要係處理全國性文化事務,文化部雖為統籌機關,然各部會均應配合共同推動,始能有成。另為落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文化治理,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地方政府文化治理之責任,除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接受人民監督。 四、為協調及整合行政院各部會之文化事務,爰第四項規定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並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五、為提升文化預算之效率,爰第五項規定行政院各部會就預算屬於文化支出政事別科目者,應就其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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