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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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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基本法》第4條,人民享有的文化權利不得因種族、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或其他條件而受到歧視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表示不得因這些特質而讓人民在文化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歧視。舉例來說,這條法條可以適用於保障所有人民享有平等的文化參與和發展機會,無論他們的性別、年齡、或身心狀況是否有任何差異。

立法沿革 1

(1080510 制定)

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一、我國憲法對於文化權利之平等享有,未有明文規範,為確認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一律平等,避免受到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訂定本條。   二、對於因歷史、經濟、社會、區域等因素所造成原住民族、新住民、兒童、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經濟弱勢者、弱勢族群及少數族群等,文化權利之差異,應尊重其自主性並考量特殊性,給予特別之保障,以弭平文化環境之差異,促進其文化發展。

  • 差別待遇名詞
(1080510 制定)

一、我國憲法對於文化權利之平等享有,未有明文規範,為確認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一律平等,避免受到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訂定本條。   二、對於因歷史、經濟、社會、區域等因素所造成原住民族、新住民、兒童、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經濟弱勢者、弱勢族群及少數族群等,文化權利之差異,應尊重其自主性並考量特殊性,給予特別之保障,以弭平文化環境之差異,促進其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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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基本法第 4 條規定:「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基本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基本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