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第5條的第一項規定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這意味著人民有權參與和體驗文化活動,並享受文化的共享和利益。這個權利強調了個人對文化的參與和享受的重要性。 例如,根據這個條款,人民有權參加文化節慶、展覽、劇院表演、音樂會等文化活動。他們也有權到博物館、圖書館等機構參觀和欣賞文化遺產。此外,這個權利還包括共享和參與文化創作和表達,如參與文學、音樂、藝術等創作活動,分享自己的作品和觀點。 國家應根據這個條款的要求,建立一個友善和平等的文化環境,確保人民的參與和享受文化生活的權利得到落實。這包括提供各種文化設施和服務,促進文化多元和平等,並確保文化活動的互動和參與機會對所有人都開放。 總之,文化基本法第5條強調了個人參與、欣賞和共享文化的近用權利,並要求國家提供友善平權的文化環境,以保障人民的文化參與和享受權利。這有助於促進文化生活的多樣性和平等,並使文化成為一個豐富和共享的資源。
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 國家應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落實人民參與文化生活權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揭示人民之文化近用權利。 二、為實現人民之文化近用權,擴大參與文化生活之機會,爰第二項規定國家應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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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揭示人民之文化近用權利。 二、為實現人民之文化近用權,擴大參與文化生活之機會,爰第二項規定國家應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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