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 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文化基本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