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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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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2. 2.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相關資料,文化基本法第6條可釋義如下: 1.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第14條之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及自由出版之權利,也包括使用適當的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的權利。此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也明文規定了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其他方式進行思想、消息之自由傳播。因此,文化基本法第6條確立了人民選擇語言的權利,以便他們能自由地表達、溝通、傳播和創作。 2. 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時,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及第30條之規定,政府應保存維護原住民族文化,制定法律時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另外,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3條之規定,原住民族有保持、採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文化基本法第6條之規定,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應被定為國家語言,國家應促進這些語言的保存、復振和永續發展。此舉是為了保護和尊重各固有族群的文化遺產,並確保他們能夠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

立法沿革 1

(1080510 制定)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立法理由一、我國憲法對於人民之語言權利,未有明文規範,為落實人民語言權之保障,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使國內各固有族群語言與臺灣手語皆能獲得傳承、保存復振及發展,爰訂定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0510 制定)

一、我國憲法對於人民之語言權利,未有明文規範,為落實人民語言權之保障,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使國內各固有族群語言與臺灣手語皆能獲得傳承、保存復振及發展,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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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基本法第 6 條規定:「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基本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基本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