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第 7 條規定了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的精神與財產上的權利和利益。根據該條,國家應該保護創作者的權利,並平衡創作者的權益、產業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的發展。 參考資料: -《文化基本法》
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 國家應保護創作者之權利,調和創作者權益、產業發展及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發展。
立法理由一、我國憲法對於人民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spirit,即指如名譽及心靈上尊重態度)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未有明文規範,為保障其內容,參考「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一條,爰訂定第一項。所稱「人民創作活動」包括個人與集體創作,例如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保護之創作者與創作內容皆屬之。 二、對於創作成果之保障有賴於良好之保護機制,並調和各方權益,以促進文化發展,爰訂定第二項。
一、我國憲法對於人民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spirit,即指如名譽及心靈上尊重態度)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未有明文規範,為保障其內容,參考「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一條,爰訂定第一項。所稱「人民創作活動」包括個人與集體創作,例如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保護之創作者與創作內容皆屬之。 二、對於創作成果之保障有賴於良好之保護機制,並調和各方權益,以促進文化發展,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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