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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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藝文事業獲補助者,撥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應檢附領(收)據等資料辦理核銷,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撥付。 二、第二期款:應檢附領(收)據、支出單據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辦理核銷,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撥付。
- 2.請款資料齊備者,得採一次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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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2條: 1. 藝文事業獲補助者,撥款方式為分兩期: - 第一期款:根據核定的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經審核通過後應檢附領(收)據等資料辦理核銷,然後進行撥付。 - 第二期款:根據核定的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經審核通過後應檢附領(收)據、支出單據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辦理核銷,然後進行撥付。 2. 若請款資料齊備,也可以一次性全部撥付。 參考資料: 文化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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