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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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補助(貼)審議基準如下: 一、受疫情衝擊情形。 二、營運困難情形。 三、人員薪酬、租金及其他急需之營運支出項目。 四、經費合理性。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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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1條所提供的審議基準如下: 一、受疫情衝擊情形:指該產業或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受到影響,包括營收下降、生產困難等情形。 二、營運困難情形:指因疫情影響而導致產業或事業面臨經營上的困難,如無法支付員工薪酬、無法支付租金等情況。 三、人員薪酬、租金及其他急需之營運支出項目:指產業或事業需要支付的員工薪酬、租金以及其他迫切需要的營運支出。 四、經費合理性:指所申請的補助金額必須合理,符合實際需求,並且必須能夠有效地紓困振興產業或事業。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必須完整且相關,能夠清楚地展示受影響的情況以及補助資金的使用需求。 根據上述資料,文化部在審議申請時將針對以上五項基準進行評估,以確保補助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運用。具體審議流程和要求可參考文化部相關公告和公告中所提到之相關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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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