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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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0條的條文如下: 1. 本部受理第四條及第五條補(貼)之申請案件後,應依不同受補助對象產業類別及補助情形,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分組審查。 根據這項規定,文化部在受理第四條和第五條補助申請案件後,應該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和機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以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將根據受補助對象的產業類別和補助情況進行分組審查。 2. 審查小組應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議,並以過半數委員之同意為決議。 根據這項規定,審查小組應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並通過書面或召開會議的方式進行審議。審查小組的決議應經過過半數委員的同意。 3. 實際獲補助金額及相關附款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獲補助者。 根據這項規定,文化部在核定獲得補助者的實際補助金額和相關附款後,應向其發送函件通知。 以上這些解釋和範例是根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的相關條文和參考資料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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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